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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栏
更新时间: 6/11/2008   来源:   点击数: 679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栏
2008年6月10日


  一、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附件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起,只有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原执行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工作已暂停。
  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三)已经出台,为认定工作准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还在建设中,尚未正式受理申报。
  为了帮助我市企业在申报认定工作中取得主动,根据省科技厅统一布置,我们紧急开展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请相关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附件四)的要求,填写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摸底调查表”(附件五),于6月18日前将电子文档发送到kjjgxk@zhuhai.gov.cn

  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科   2137957、2228944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2155019、2155020

  重要提示:
  此次调查为摸底调查,所有资料不上报国家。为了更准确把握我市企业的真实情况,便于日后为我市企业争取得到国家认定,请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评表”务必注意:
  (1) 确保数据真实;
  (2) 财务数据须由财务专业人员填报;
  (3) 认定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附件要求。
  (4)即使企业在填“自查表”自我评估意见时,发现企业条件有差距,也要据实填写并按要求交电子表格。因为我们的摸底材料不上交国家,不会影响企业日后申报,现在发现的问题,更有助于以后省科技厅统一向国家争取和我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二、认定的基本条件(日后正式受理申请时,财务数据均须由国家认可的会计事物所专项审计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中)的要求。

  认定的基本流程(国家认定管理网站还在建设中,尚未正式受理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三、相关政策法规及表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摸底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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